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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中規定 : 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」;另該條文第3項中規定 : 「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」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學者、專家及有關寵物協會進行研商與擬訂,並於民國89年10月19日公告發布「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」,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狗狗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戴口罩,並應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長度不超過1.5公尺之鍊繩牽引,並訂自民國90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上述公告發布後,陸續引起大型狗狗飼主、動物保護團體及輿論等多種看法,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法令措施係為契合多數民眾之需求,於民國90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,並同時停止前項公告之適用。

飼養狗狗的飼主,需要注意的法律規範內容:

1. 外出散步的防護措施

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中規定: 「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。」

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中規定 : 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。」

2. 狗狗的體型

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「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,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,『23公斤以上之大型狗狗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長度不超過1.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。』,並以狗狗品種為標準將其定義為「具攻擊性品種」,並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狗狗,除上述防護措施外,應加戴口罩。

3. 特定的品種

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「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,爰此,以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對於「具攻擊性品種」的定義 : 

  • 比特犬(Pit Bull Terrier);包含美國比特鬥牛犬(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)、 史大佛夏牛頭犬(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)、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(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)等
  • 日本土佐犬(Japanese Tosa):屬於現代鬥犬品種之一,是日本主要之鬥犬。由於此類犬種具有潛在挑釁危險之性格,英、法及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,並加以管制飼養行為。
  • 紐波利頓犬(Neapolitan Mastiff):亦為鬥犬品種之一,其力量巨大,原產國為義大利,德、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,並加以管制飼養行為。
  • 阿根廷杜告犬(Dogo Argentino)。
  • 巴西菲勒犬(Fila Braziliero)。
  • 獒犬(Mastiff):西藏獒犬(Tibetan Mastiff)、鬥牛獒犬(Bull Mastiff)、義大利獒犬(Cane Corso)、波爾多獒犬(Dogue de Bordeaux)。

比特犬飼養之注意事項:

由於國內、外近年來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;例如:美國於2020年發生33起比特犬咬死人的案件,臺灣於本月(2021年12月)發生比特犬咬死3歲兒童的案件等,行政院農委會陸續針對此品種制定相關政策來應對。

  • 行政院農委會公告,自2022年3月1日起,比特犬將被列為「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」。
  •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表示,現有的比特犬飼主必須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申報備查,讓狗狗和飼主成為「合法飼養的比特犬」和「合法的比特犬飼養者」,期限內辦理申報並遵守配套規定就可以繼續飼養,否則可處最高25萬元罰鍰並沒入狗狗。
  • 此外,未來比特犬的飼養、買賣、以及原飼主亡故之後的轉讓都僅限於的「合法的比特犬飼養者」,若沒有依限申報備查、或違法飼養、買賣、轉讓比特犬,屆時依動物保護法都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逕行沒入狗狗。

 

《參考資料》

  1.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FLNO=29&PCODE=M0060027&ty=L
  2. https://law.coa.gov.tw/glrsnewsout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078
  3. https://reurl.cc/WXnO95